(2015)崇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肖天宜与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天宜,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肖天宜。委托代理人贲惠泉,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住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天宜与被告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天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天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天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