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秭归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章燕平与韩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燕平,韩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章燕平。被执行人韩翠芳。申请执行人章燕平与被执行人韩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余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章燕平于2014年2月17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575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法院公告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韩翠芳予以了悬赏执行公告,并对被执行人韩翠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确定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韩翠芳离婚后于2009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燕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韩翠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章燕平申请的执行标的31575元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章燕平在发现被执行人韩翠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 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