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光与北京润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北京润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1053号原告李光,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润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京张路口北200米,注册号:110229007833898。法定代表人张纪龙,经理。原告李光与被告北京润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文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2015年3与31日、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龙到庭参加了2015年2月6日、2015年3月31日的审理。2015年4月10日,润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光诉称:2014年3月,李光与润东公司负责人达成约定,李光按润东公司要求进行车辆喷漆业务,一块一百元。至2014年9月份,润东公司给付部分喷漆款,尚欠11800元未付。李光多次催要喷漆款,润东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润东公司支付喷漆款11800元。被告润东公司辩称:认可拖欠李光喷漆款11800元,但李光的喷漆未达要求,亦未返工,且中途退出,给润东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000元。另外,因喷漆不合格,找人返工花费1800元。润东公司的损失超过拖欠李光的喷漆款11800元,因此不同意李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李光与润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龙口头约定,李光为该公司维修车辆进行喷漆,每块100元。至2014年9月份,润东公司结算了部分喷漆款,尚欠11800元未付。案件审理过程中,润东公司辩称:李光承揽的部分车辆喷漆不合格,车内有油漆异味,且在喷漆过程中,将该公司维修的面包车(车牌号:京××××)前脸撞坏,润东公司赔偿各车主损失共计11000元,包括赔偿郎×6000元、赔偿曹×2000元、赔偿许×3000元;另外,润东雇佣别人返工花费1800元;李光维修车辆未做好防护措施,致一辆奥迪汽车天窗胶条损坏,润东公司自费购买胶条予以更换。李光认可在喷漆挪动京××××面包车过程中,发生了刮蹭,但程度并不严重。对于润东公司辩称的赔偿车主的损失和返工费用,李光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证人张×的证言,被告提供的赔偿协议、收条、证人肖×、郎×、曹×、许×、焦×、王×的证言、京××××照片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李光按照润东公司要求完成了汽车喷漆的工作,润东公司也认可拖欠李光喷漆款11800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润东公司提出的因李光喷漆不合格导致的系列损失是否合理。本院认为,润东公司与曹×、许×达成的赔偿协议,未经李光同意,系润东公司单方行为,不足以证明此赔偿与李光喷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无法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润东公司主张购买胶条损失及找人返工花费18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润东公司关于上述损失提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李光认可在挪动维修车辆京××××(郎×送修车辆)过程中发生轻微刮蹭,润东公司同意对京××××的损失予以鉴定,但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申请;且润东公司提供的证人肖×的证言亦证明,李光挪动京××××面包车发生的碰撞,经钣金工序后予以恢复,未更换零件,耗工时一天。因此,润东公司关于赔偿郎×6000元损失的抗辩意见,无法认定为合理损失,本院不予采纳。李光同意在润东公司拖欠的11800元喷漆款中扣减1500元做为赔偿,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润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光喷漆款一万零三百元;二、驳回原告李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李光负担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润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四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文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