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舅妈山艳君开设在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建政街的“山胖子茶楼”内摆放6座捕鱼机一台,6座鹰传机一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2月1日15时50分许,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挡获李某某及参赌人员两名,扣押赌资2463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邓某、罗某某、山某某、李某某、罗某、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将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器捕鱼机一台、鹰传机一台、赌资人民币2463元予以没收,并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慰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盼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5)眉东刑初字第164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