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安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徐立成、王日昇与刘玉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成,王日昇,刘玉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徐立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生,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大安市。原告:王日昇,男,汉族,1956年11月2日生,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大安市。被告:刘玉堂,男,汉族,1946年2月15日生,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成、王日昇诉被告刘玉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另案原告徐立成诉被告李桂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白城民申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吴多广审判员 王化龙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鑫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