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简贞全、张明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贞全,张明杰,胡体桂,李贺生,张明伟,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德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宏扬。被告简贞全,农民。被告张明杰,农民。被告胡体桂,农民。被告李贺生,农民。被告张明伟,农民。被告蒋瑞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简贞全、张明杰、胡体桂、李贺生、张明伟、蒋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被告简贞全、李贺生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柏翘人民陪审员 夏理芳人民陪审员 吴祥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