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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简贞全、张明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贞全,张明杰,胡体桂,李贺生,张明伟,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德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宏扬。被告简贞全,农民。被告张明杰,农民。被告胡体桂,农民。被告李贺生,农民。被告张明伟,农民。被告蒋瑞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简贞全、张明杰、胡体桂、李贺生、张明伟、蒋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被告简贞全、李贺生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柏翘人民陪审员  夏理芳人民陪审员  吴祥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