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大强与青岛纺联银龙纺织有限公司、刘述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强,青岛纺联银龙纺织有限公司,刘述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王大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纺联银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闫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述恩,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强与被告青岛纺联银龙纺织有限公司、刘述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