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三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韩祥章、宋秀芳等与冯玉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祥章,宋秀芳,李俊花,韩宏琳,韩晓萌,冯玉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伦惠英,韩英兰,韩晓晓,韩晓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260号原告韩祥章。原告宋秀芳。原告李俊花。原告韩宏琳。原告韩晓萌。被告冯玉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被告伦惠英。被告韩英兰。被告韩晓晓。被告韩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祥章等人诉被告冯玉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号越野车一辆,韩宪奎自愿为原告提供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号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