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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伍卫华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卫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56号原告:伍卫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俞延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卫华诉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