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与金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金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11幢。法定代表人丁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聪、杨航,公司职员。被告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2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凯健法官助理 王育佳书 记 员 倪文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