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梅,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35号申请人:黄志梅,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7031969********,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铜化新村**栋*号。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A组团40号,法定代表人:仰爱民,机构代码:05704110-2。被执行人: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铜陵市汇丰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阮选保,机构代码:06248181-5。被执行人: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汇丰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仰礼道,机构代码:68812888-8。黄志梅与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