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邓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邓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546-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段英,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虎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原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