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2015)淮少刑初字第00010号陈大鹏聚众斗殴罪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少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晚,高琦(另案处理)在淮安市淮阴区开明中学附近因琐事与陈太求、李家尾、刘瑞发生口角,高琦在离开现场后,因心怀愤懑遂电话联系陈太求并与陈太求、李家尾等人发生争吵,双方约定斗殴。后高琦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和章翔强、朱新宇(均另案处理)参与斗殴,被告人陈某某让朱新宇带上砍刀。2014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高琦、章翔强、朱新宇到达淮安市淮阴区黄河广场后,高琦持匕首先后将陈太求、李家尾、刘瑞捅伤,被告人陈某某持砍刀追赶、恐吓受伤的陈太求、李家尾;章翔强、朱新宇对朱新宇拳打脚踢。经鉴定,陈太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家尾、刘瑞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补偿陈太求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高琦、陈太求等人证言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