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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袁坚勇与王晓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坚勇,王晓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24号原告:袁坚勇,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晓天,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坚勇诉被告王晓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坚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坚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坚勇撤回对被告王晓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坚勇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