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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66岁。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汤晶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娥秀、李群箭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郑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4月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玲、助理检察员郑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祁阳县三水厂沙场内清理沙石时,为了工作方便,遂准备起动沙场内的回料带,结果按错开关,启动沙场内的圆筒筛,造成在圆筒筛上检修的沙场工人罗某某、文某某二人被卷入机器内,致使被害人罗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文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生前因机械挤压致颅骨骨折、脑出血、胸部肋骨骨折、胸腔内脏器破裂而死亡。后沙场与被害人罗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由沙场垫付因罗某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65万元,罗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邓某某予以谅解。就上述指控,该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本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4月8日,在本庭主持下,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文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此款当庭一次性付清,被害人文某某谅解了被告人邓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下列证据:(1)被害人文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8、9月份,原种场的龙某某老板请他到祁阳县三水厂制沙场做事,一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而给他们买了工伤保险。他在这一行做了30年,在沙场做了6、7年。2014年8月25日上午8点多钟,他和罗铁桥等人在制沙场搞设备维修,他和罗铁桥负责换转筛筛子,于某、刘某在地面维修电动机等设备,邓某某在地面修场地,把掉在地上的沙子铲到运输带上去,通过运输带清理地面。他和罗铁桥把铁筛子拆到一半时,转筛转动,罗铁桥最先掉进转筛凹里,他也跟着掉下去立即喊哎呦,机械立即停止转动。他被弄伤,罗铁桥当时就不行了。在医院治伤的钱全部是沙场老板垫付的。他估计是邓某某在清理地面沙子时按错开关,让转筛转起来。(2)证人廖某某证言,证明丈夫文某某和别人在设备上检修,另一个年纪大的人帮沙场清理场地,按错开关以致文某某和别人掉进设备,造成文某某受伤、别人当场死亡。(3)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她是县中医院120出诊的医生。当天上午8:49分,他们接到第二个急救电话,她随第二台急救车出诊。在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路段遇见一台车返回。他们赶到现场,消防大队人员在拆设备。过了一段时间,设备拆开,人被消防人员抬下来,经他们检查,这个人已经死亡。伤者在该院外科治疗。(4)证人徐某某、李某、于某、刘某、龙某某证言,证明龙某某是龙华沙场的法人代表,出事的力华制沙场的法人代表是李某,徐某某负责管理日常生产,于某负责安全生产。当天上午8时,他上班看见沙场民工罗某某和文某某在圆筒筛上换筛子。过了半小时左右,机器响起来,外面有人喊起来,他出去发现有人掉进圆筒筛,便立即拨打119、120。文某某被送往医院、罗某某在圆筒筛里被抢救出来以后就已经死亡。听说是沙场员工邓某某按错开关才出现这种情况。邓某某本来负责清理地面,因按错开关导致圆筒筛转动,以致在圆筒筛上检修的人员罗某某和文某某被卷入筛内,造成罗某某死亡、文某某受伤。龙某某还证明,力华制沙场是龙华沙场的下属公司,力华制沙场员工的工伤保险都是以龙华沙场的名义购买。(5)证人曾某某证言,证明她丈夫罗某某(又名罗铁桥)在沙场圆筒筛上检修设备,有人开动设备,被卷进机器以致死亡。沙场已经作出赔偿,他们家人对此没有意见。(6)证人邓某甲证言,证明邓某某、罗某某和文某某是同事,他们之间没有矛盾。当天上午,他听说沙场出事就赶过去,邓某某等人在圆筒筛上抢救伤者,文某某、罗某某都卷在圆筒筛里。文某某被送往医院,罗某某被宣布当场死亡。听邓某某讲,邓某某清理沙场场地,本来是按回料带开关,结果把圆筒筛的开关开启,以致圆筒筛转起来。他把此事告诉了徐某某。(7)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25日8时30分,邓某某在沙场工作时,因操作失误,将同事罗某某、文某某卷入机器,致罗某某死亡、文某某受伤。之后,黎阳路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邓某某接受处理,上午10时许,邓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对此事供认不讳。(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邓某某、被害人文某某、罗某某的出生年月日。(9)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和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被害人罗某某系生前因机械挤压致颅骨骨折、脑出血,胸部肋骨骨折、胸腔内脏器破裂而死亡。(10)现场勘验笔录、痕迹提取表、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在祁阳县三水厂制沙场。(11)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2013年1月14日,被害人罗某某的亲属与祁阳县浯溪镇龙华沙场就罗某某死亡一事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沙场一次性赔偿罗某某因工死亡所有待遇65万元,罗某某亲属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12)被告人邓某某供述,证明他是2013年11月份到三水厂沙场打工,负责收料工作,在沙场把掉了沙料铲到回料带上。当天早上5:40许,他去祁阳县三水厂沙场上班,负责清理沙场机器设备周围跌落的砂石。上午7时许,他看见圆筒筛停下来,老文和老罗在拆筛子,估计在检修。到8:30分,他想清理回料带下面的砂石,于是去设备机房,打算开动回料带的机器,机房设备开关有很多按钮,他没有看清楚按错开关,把圆筒筛启动,在圆筒筛上检修的二名员工掉进去。在于某的帮助下他们把姓文的送进医院,119的人用工具拆圆筒筛。后来他骑自行车回家。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刑事和解协议、领条和刑事谅解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补偿文某某损失1万元,取得被害人文某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而按错操作按钮,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龙华沙场一次性垫付被害人罗某某因公死亡所有待遇65万元,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文某某损失1万元,被害人罗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文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邓某某系过失犯罪,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汤晶林人民陪审员  高娥秀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