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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晓祥与赵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祥,赵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817号原告:张晓祥,女,汉族。被告:赵伟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祥与被告赵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祥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祥撤回对被告赵伟宏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张晓祥承担。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