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晓祥与赵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祥,赵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817号原告:张晓祥,女,汉族。被告:赵伟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祥与被告赵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祥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祥撤回对被告赵伟宏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张晓祥承担。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