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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思德与张守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思德,张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郑思德,居民。被执行人张守成,居民。申请执行人郑思德与被执行人张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张守成偿还原告郑思德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自2012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自2012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345元,由被告张守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思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郑思德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扣划期限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7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