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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马山、高素志等与高现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马山。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素志。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素香。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现平,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现辰。上诉人高马山、高素志、高素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在查清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所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耕种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