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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东莞市石碣镇桔洲村同德街71号宜佳便利店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秦志远,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本案后,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秦志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东莞市石碣镇桔洲村同德街71号经营宜佳便利店。2014年9月28日,陈某在该店内收受刘某元、盘某等约25名赌博人员的“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投注金额共计约9000元。当天晚上21时许,陈某在该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盘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六合彩投注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陈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51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进龙代理审判员  黄 新人民陪审员  罗光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晓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