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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仲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希军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希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仲字第00020号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才,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希军,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2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214号仲裁裁决,确定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费人民币400.00元,退还申请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宜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