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崔东辉与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辉,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崔东辉,男,1981年7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委托代理人杨菡婷、王景文,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行政生活区。法定代表人谢贺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崔东辉诉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东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东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邮寄费120元,共计742元,由原告崔东辉承担。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张雪冬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