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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寇志超、盛桂梅、寇志花、寇志菊与魏绪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岚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寇志超、盛桂梅、寇志花、寇志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魏绪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5559.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商业理赔款抵付执行款,本院后将本案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寇志超、盛桂梅、寇志花、寇志菊与被执行人魏绪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