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张某甲,加拿大SimonFraser在校学生。被告张某乙,太原市市民。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义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赴加拿大就读,被告随原告在加拿大生活,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矛盾不断加深,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我与原告于2004年认识,我们是高中同学,2007年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了解彼此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加拿大生活相处不错,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不够了解,我们之间感情很稳定。原告提起离婚也是很突然,我希望双方可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原告在加拿大SimonFraser大学就读,被告随原告在加拿大生活。双方无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1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属实,且经过当庭质对,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对对方多一些关心、理解,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如果原、被告之间互相体谅,多加沟通与交流,双方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琦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