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张锟与张锟、邵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张锟,邵群英,邵群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449-3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负责人:朱彩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英。被告:张锟。被告:邵群英。被告:邵群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与被告张锟、邵群英、邵群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由以被告已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长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