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XX与龚克参、唐小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龚克参,唐小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XX,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龚克参,男,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唐小凤,女,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14层。负责人马刚。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龚克参、唐小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贾 宇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人民陪审员 魏清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