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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邸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邸某某,女,193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唐县。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住唐县。被告杨某丙,男,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翼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