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邸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邸某某,女,193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唐县。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住唐县。被告杨某丙,男,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翼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