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伯卿与邹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卿,邹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伯卿。被执行人邹永胜。申请执行人李伯卿申请执行邹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邹永胜于2013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借款34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28.7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还有141544.75元未履行,因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伟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