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刘振东申请彭亮侵权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东,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东被执行人:彭亮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南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亮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23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大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