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巨佳大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镇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巨佳大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镇伟,陈隆坚,刘振艳,陈隆赵,刘六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巨佳大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隆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镇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陈隆坚,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审被告:刘振艳,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二管区。原审被告:陈隆赵,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审被告:刘六妹,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巨佳大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巨佳大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