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君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君林,男,1988年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普宁市。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君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君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君林与同案人陈×武、张××、陈×彬、黄××、陈×杰(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2月2日17时许在普宁市看守所第21号监仓内与在押人员许××发生纠纷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对许××进行殴打,致许××右第4肋骨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头皮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许××所伤属轻伤一级。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的相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方位图、平面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君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君林前因犯抢夺罪被判刑,现又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一并判处。被告人王君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君林与同案人陈×武、张××、陈×彬、黄××、陈×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普宁市看守所第21号监室内与在押人员许××发生纠纷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对许××进行殴打,致许××右第4肋骨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头皮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许××所伤属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王君林因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经被告人王君林辨认无误的作案现场的相片及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平面图,证明:案发的地点及方位。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明:许××所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右第4肋骨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头皮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许××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许,他从原被羁押的普宁市看守所8号监室调到21监室。刚进入监室,监室的人就让他蹲下。他蹲了1个多小时后,提出要坐一下,未得到许可,遂与他们理论。接着,同监室三名年轻男子围了过来,其中一名要他脱衣服检查身体,他不从。之后,三名年轻男子走回监室内室问同监室另一人是否要对他殴打。突然,三名年轻男子返回将他拖至厕所旁,并按倒在地。这时,有四名男子对他拳打脚踢。他挣扎上来,又被他们打倒在地。约5分钟后,他们才散开。他的左眼角、背部、胸部和右小腿均被打伤。当晚20时许,他被送到普宁华侨医院治疗。许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武、黄××就是其中殴打他的人。证人方×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7时许,他在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内室听到有人打架的声音,出来见六七人在厕所殴打一名新来的在押人员,他认识其中实施殴打的人员有王君林、陈×彬。殴打完后,他见新来的在押人员眼角流着血。方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彬。证人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7时左右,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调入一名新在押人员。同监室的在押人员陈×彬与该男子交谈。过了20分钟左右,同监室的在押人员王君林、陈×武也过去与该男子谈话。接着,该男子被王君林、陈×武带到厕所。之后他听到打架的声音。不久,他见该名新在押人员躺在厕所旁,周围有很多人。赖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彬、��×武。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左右,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调入一名新在押人员。同监室的在押人员陈×彬询问其情况,该男子态度嚣张,不配合。当日晚饭后,同监室的在押人员王君林、陈×武问该男子相关信息及检查其是否有违禁品时,该男子不配合,还出言不逊。王君林、陈×武遂将男子硬拖到厕所,当时还围满人。期间,他听到“咚”的一声。后他见该男子坐在通道上,脚踝流着血。黄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上述男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彬、陈×武。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许,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关进了一名新在押人员。他在内室听见有人让该男子蹲下。后他见王君林让该男子脱男子检查身体,该男子不肯,态度嚣张。晚饭后,他见���室内六七名在押人员拉扯该男子,围观的人很多。人群散去后,他见该男子坐在地上,眼角流着血。张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上述男子。证人方×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7时许,他在其关押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值班时,见外间的厕所旁围着一群人。他过去见到穿着红色外衣的新来在押人员手拿水箱要去打张××,但被张按倒在地,并被张殴打。他劝阻后,见新来的在押人员旁边有血迹。方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张××。证人肖××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多,一名40多岁的在押人员调入其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当日17时多,他见监室外室的厕所旁围满人,不时有吵闹声。后人群散去,他见该男子坐在通道上,背靠着墙,脚流着血。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许,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被关进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当晚20时多,该男子被调离21号监室。李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上述男子。同案人陈×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左右,一名新在押人员关押进其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当时,陈×彬登记该男子信息,但该男子不配合。当日17时多,他要检查该男子是否有违禁品或者皮肤病,该男子非但不从,还出口不逊。他和王君林遂将该男子拖至厕所检查,该男子仍不从,并用脚踢他,但被他抱住。王君林等人见状就殴打该男子。当时,他还劝王君林住手。人群刚要散开,该男子便持水箱打他,他用手挡开,并与王君林、张××、陈×彬、陈×杰、黄××等人殴打该男子,他用手击打和用脚踹了两脚。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彬、张××、黄××、陈×杰。同案人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左右,一名新在押人员调到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后,态度嚣张,不配合监仓的管理,引起同监室部分人员不满。当日晚饭后,他在厕所旁见王君林、陈×武对该新在押人员拳打脚踢。接着,陈×彬、黄××也过来殴打该男子。期间,该男子趁停止殴打片刻持水箱要打王君林、陈×武,但被发现,又被王君林等人殴打。这时,他跑过去用右肘、右手及右脚击打该男子的背部、臀部、左大腿、左臂、手腕各一下。殴打完后,该男子称其眼角、胸部疼痛。张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武、陈×彬、黄××。同案人陈×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左右,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调入一名新在押人员。他按例向该男子问话,但该男子态度嚣张,不予配合。晚饭后,王君林、陈×武让该男子蹲下,要检查其是否有违禁品,但该男子不从,态度仍然嚣张,遂被王君林、陈×武拖至厕所。该男子反抗,被王君林、陈×武殴打。他见状冲了过去,用左脚踹了该男子左大腿一脚。接着,黄××、张××、陈×杰也围了过来。张××用脚和肘殴打该男子,陈×杰用脚踹该男子。人群散开后,该男子持水箱要砸陈×武,但被陈×杰夺走,他见该男子左脸和左脚流着血。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武、张××、黄××、陈×杰。同案人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许,一���40多岁、穿红色外套的男子被关进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后,陈×彬询问该男子情况,该男子不肯配合,双方发生争吵。当日17时多,王君林、陈×武问该男子相关信息及检查其是否有违禁品时,该男子态度嚣张,被王君林、陈×武拖到厕所殴打。他也上前踢该男子两三脚,但踢空。该男子持水桶反抗,被王君林、陈×武打倒在地。他和陈×杰、张××上前踩踏该男子,其中他踩了其左小腿一脚,不清楚陈×杰、张××是否踩踏到该男子。黄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武、陈×彬、陈×杰、张××。同案人陈×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许,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来了一名新在押人员。当日18时左右,他见该男子在厕所旁手持水箱作打人状,而王君林、陈×武站在其周围。他过去时,该男子已倒在地上,王君林、陈×武、陈×彬、张××、黄××围在旁边。他上前用右脚踢了该男子左小腿三脚,陈×彬也踢了该男子一脚。人群散开后,他见该男子眼角和脚流着血。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王君林、陈×武、陈×彬、张××、黄××。被告人王君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日16时左右,他所在的普宁市看守所21号监室新调来了一名新在押人员。当时,陈×彬向该男子问话,但该男子不回答,还出口不逊。晚饭后,他和陈×武要检查该男子是否有违禁品或者皮肤病,该男子不从,遂被他和陈×武拖至厕所检查,但该男子仍不从,还骂人。陈×彬听后很生气,冲过来用拳头殴打该男子。他和陈×武也用脚踢该男子。接着,张××、陈×杰、黄××等人也冲���来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他也用肘部击打该男子背部。该男子蹲在地上后随手操一个塑料水盒砸他和陈×武、陈×杰,又被他们打了一顿。打完后,他们就散开了。王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就是被殴打的男子,还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陈×武、陈×彬、张××、黄××、陈×杰。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3日11时许,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普宁市看守所报称,在押人员许××被同监室内其他在押人员殴打致伤。刑侦大队遂派员侦查。经查,2014年12月2日16时左右,看守所在押人员许××调入21号监室。同日17时多,许××同监室的陈×彬等人发生纠纷,被王君林、陈×武、张××、陈×彬、黄××、陈×杰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许××所伤构成轻伤一级。刑事判决书,证明:王君林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年2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君林的户籍证明,证明:王君林的户籍登记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林涉嫌犯罪被关押期间,与同案人肆意殴打同室的在押人员,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君林所犯罪名成立。王君林对被害人许××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王君林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君林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王君林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故��伤害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君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艺 强人民陪审员 陈 小 玲人民陪审员 ��锐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晓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