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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林某,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何群,福清市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 判 长  郑季胜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