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林某,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何群,福清市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 判 长 郑季胜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