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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及李某乙、步某某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李某乙,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5)朝天行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女,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康福路*组。法定代表人何岸虎,该局局长。第三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乙),女,广元市利州区人。第三人步某某,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原告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予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起诉主体错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 克审 判 员  杨丽平人民陪审员  兰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