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金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周如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田金刚,周如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邢运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金刚,职员。原审被告:周如生,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电力局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