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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孝民与赵家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孝民,赵家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韩孝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继军、刘恒峰,徐州市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家劲,农民,朱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赵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孝民诉被告赵家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孝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吉栋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韩孝民承担。审 判 长  汪志敏人民陪审员  胡欣童人民陪审员  柳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鑫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