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桂兰与于信、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兰,于信,王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337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于信,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秀云,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赵桂兰申请执行于信、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秀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