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传军与孙志刚、包茹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军,孙志刚,包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王传军。被申请人孙志刚。被申请人包茹。申请人王传军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窦素霞名下位于丛台区芳林西巷12号阳光小区12-5-2号房产一套。三、立即查封担保人候军名下位于邯山区和平路文艺胡同2-1-3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