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法恢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子豪、周世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子豪,周世福,马仕民,周长虹,耿新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恢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孟子豪,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世福,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仕民,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长虹,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新夫,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子豪、周长虹、周世福、马仕民、耿新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子豪、周长虹、周世福、马仕民、耿新夫已履行了(2012)源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1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