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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邓某与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19号申请人邓某,又名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韩晔,礼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程某某,女。邓某与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乾民初字0148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6000元及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子女抚养费3600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某某已将案件款96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014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煜代理审判员 杜 彧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