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659号原告蒋某,居民。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去向不明,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 判 长 龙永雷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人民陪审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