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洪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敏,洪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78号原告王建敏()。被告洪福生()。原告王建敏与被告洪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福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建敏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洪福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0月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洪福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洪福生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洪福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47元(该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另行计付);2.被告洪福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人民币31元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先期支出的车费人民币192元及之后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车费。原告王建敏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洪福生于2014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了归还期限的事实。2.交通费票据原件六份,用以证明被告洪福生为实现本案债权先期支出车费人民币192元的事实。被告洪福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被告洪福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二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予以认定,至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车费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将在裁判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3月2日,被告洪福生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王建敏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归还期限为2014年10月31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敏与被告洪福生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洪福生向原告王建敏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证明。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洪福生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车费人民币192元及后续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车费,因原、被告之间未就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承担作出约定,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福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47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另行计付)。二、驳回原告王建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元,由被告洪福生负担。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彭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