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陕西亿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以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亿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以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亿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八路西北国金中心F栋11层。法定代表人雷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友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以捷,陕西亿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亿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拓公司)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4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拓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友谊、白晓明,被上诉人张以捷委托代理人刘聪、许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拓公司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亿拓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由股东雷伟、杜薇共同出资设立,雷伟任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8月1日,金沙江联合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金沙江企业)对其进行增资,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额为:雷伟出资额1600万元、杜薇出资额400万元、金沙江企业出资额817万元。金沙江企业委派张以捷出任监事。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6日,雷伟为处理公司贵州事务暂时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张以捷以监事身份借机威胁杜薇(雷伟妻子),下达指令并非法占有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致使雷伟无法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造成公司正常业务无法开展,请求判令张以捷:1、返还亿拓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章;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查明,亿拓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由股东雷伟、杜薇共同出资设立,雷伟任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8月1日,金沙江企业作为投资人与雷伟、杜薇签订亿拓公司章程,成立中外合资亿拓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投资总额为56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817万元。包括公司原有注册资本2000万元,已经由原股东雷伟、杜薇全额缴纳。公司新增注册资本817万元。该部分由金沙江企业向公司溢价增资的方式投入。金沙江企业共投资7000万元,其中81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款项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注册资本为2817万元,对应的股权结构为雷伟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占比56.8%,金沙江企业认缴出资额817万元,占比29%,杜薇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占比14.2%。增资后金沙江企业委派张以捷出任监事。章程同时约定,下列事项经两名以上董事(其中应包括金沙江企业委派的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2、决定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超过年度预算、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或费用支出、未包括在原预算范围内的资本性支出或固定资产支出或其他费用……。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6日,雷伟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贵州被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11月26日,金沙江企业向张以捷发出《关于要求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函》,函中称:现有证据证明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雷伟、董事杜薇涉嫌存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的下列违法事项:1、挪用巨额公司资金。2、以公司资金购买个人房产。3、以虚假消费侵占公司财产。4、雷伟个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致函如下:1、你应当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立即履行监事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伟及杜薇继续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公司财产权利。2、你应当立即对雷伟及杜薇上述行为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起刑事追扩。3、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你应当履行监事职责,予以有效监督。2013年11月27日,张以捷与杜薇签订共管协议,由亿拓公司出借100万元给杜薇(杜薇以房产为抵押),双方共管公司证照、公章、财务印鉴。证照和公章放在银行共管保险箱,同时由张以捷执一枚印鉴。11月28日,亿拓公司财务部将财务专用章移交张以捷保管。保险柜必须由两把钥匙同时方能开启,由雷伟秘书及张以捷各执一把钥匙。雷伟提出上述共管协议系杜薇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张以捷向本院提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由于雷伟、杜薇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依金沙江企业的要求履行监事职责任。该判决维持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679号判决内容: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雷伟、杜薇向亿拓公司返还资金3234321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雷伟、杜薇向亿拓公司返还购房款3353789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张以捷的其余诉讼请求。亿拓公司另提出由于张以捷行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但张以捷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双方的短信记录。原审法院认为,亿拓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成立,系外商投资企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雷伟、杜薇、金沙江企业共同出资,该公司章程规定:下列事项经两名以上董事(其中应包括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2、决定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超过年度预算、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或费用支出、未包括在原预算范围内的资本性支出或固定资产支出或其他费用……。现张以捷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亿拓公司股东雷伟、杜薇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张以捷作为公司监事,履行职务行为,并与股东杜薇签订共管协议,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控制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章等,亦未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亿拓公司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判决驳回亿拓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亿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2013年l1月15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雷伟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为使雷伟尽快恢复人身自由,雷伟的妻子杜薇向亿拓公司借款110万元,张以捷逼迫杜薇签署共管协议,非法占有亿拓公司的证照和印章。杜薇虽为亿拓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但其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无权签署共管协议对亿拓公司的证照和印章作出处分,该共管协议对于亿拓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判令雷伟、杜薇连带向亿拓公司返还资金3234321元,该项资金实为雷伟、杜薇向亿拓公司的借款以及报销的费用,杜薇以个人名义代亿拓公司办理买房按揭贷款申请的行为也没有损害亿拓公司的利益。张以捷以此作为占有亿拓公司证照和印章的理由不成立。杜薇已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张以捷超越公司法和亿拓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范围,使小股东通过非法占有公司证照和印章的手段实现对亿拓公司的实际控制,损害了亿拓公司和大股东的利益,该行为无效。请求判令:1、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4463号民事判决;2、改判张以捷返还亿拓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章;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张以捷承担。张以捷答辩称,一、其并未胁迫杜薇签订共管协议,亿拓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亿拓公司的证照未脱离公司的管控,不存在非授权人员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证照返还纠纷。三、雷伟、杜薇多次滥用公司职权,挪用、侵占公司巨额资产,致使亿拓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张以捷依据股东金沙江企业的委托,加强对亿拓公司董事使用证照、印章的监管力度,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现。请求依法驳回亿拓公司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11月27日,张以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协议一份,内容为:在以下前提条件下,亿拓公司借给杜薇100万元人民币,抵押物为杜在西安房产,期限最长一年:1、双方共管公司证照、公章,财务印鉴;证照和公章放在银行共管保险箱,同时我执一枚印鉴;2、在贵州电站未获得目标效益前,原则上停止新电站建设,或除非获得董事会批准;3、公司费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应付款审核后安排进入预算;4、下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各分子公司收入应上缴总公司,其费用应按照预算划拨;5、实质上开始专项审计工作。后张以捷、杜薇分别在邮件打印件上签字确认。庭审中,亿拓公司提供总经理办公室与张以捷之间的来往电子邮件,内容为亿拓公司为办理职工社保、纳税申报等事宜要求张以捷对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张以捷对部分邮件进行了回复。另查明,本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79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令雷伟、杜薇向亿拓公司返还资金3234321元及购房款3353789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维持后,杜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民申字第20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亿拓公司关于张以捷返还证照及印章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亿拓公司的股东金沙江企业曾于2013年11月26日向监事张以捷发出《关于要求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函》,要求张以捷履行监事职责,防止雷伟、杜薇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公司财产权利,并对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予以监督。本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79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亦判令雷伟、杜薇向亿拓公司返还资金3234321元及购房款3353789元,由此可见,雷伟、杜薇此前已存在严重损害亿拓公司利益的行为,在此前提下,张以捷通过共同管理公司证照及印章的行为对亿拓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参与,具有一定的监督意义。根据张以捷与杜薇2013年11月27日协议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包括共管证照、印章在内的各个事项均属于对亿拓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即该协议的签署系张以捷在公司利益有可能被侵害的情形下履行监事职责,并未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亿拓公司称该协议系张以捷胁迫杜薇所签,未提供充分证据。此外,亿拓公司提供的往来函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以捷共管亿拓公司证照及印章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亿拓公司和大股东利益的损害,因此,亿拓公司上诉请求张以捷返还证照及印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陕西亿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文 艳审 判 员 史 琦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