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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再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再初字第3号原审原告张某甲,烟台喜旺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张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再审审理原审原告张某甲诉原审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张某乙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审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修洪梅审判员 逄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