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芳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芳,深圳市安防国际集团岳阳分公司市场总监。2009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4月17日被裁定假释,2014年3月8日假释期满。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2015)楼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何芳,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3月底,被告人何芳介绍易某向其堂姐何某借款2万元,易某将一台别克君越小轿车抵押在何某处,双方约定三天后偿还本息取车。后易某未能履行约定,并于2014年5月将抵押的轿车偷偷开走。何某多次找易某讨要欠款均遭到易某拒绝,遂将此经济纠纷归咎于被告人何芳。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何芳从杨尚真处得知易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兴天茶楼,便与杨尚真社会上的老弟“亮婆”(情况不详,在逃)一同来到兴天茶楼找易某讨要欠款。二人到达易某所在的兴天茶楼238包厢后,发现易某身穿警服坐在桌子旁边,桌上还放着一副手铐,被告人何芳说易某又在招摇撞骗,并要求易某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债务问题,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亮婆”率先将被害人易某按倒在沙发上,用烟灰缸击打易某头部致烟灰缸碎裂后,又用碎玻璃片扎向易某的左臀部。为防止易某逃跑,何芳将易某的双脚按住,并用易某的皮带将其双手捆住后带至茶楼门口,易某挣脱皮带逃跑,何芳手持皮带和手铐进行追打,将易某左眉处砸伤。后易某跑至佘家垅巷内,何芳放弃追赶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所受伤情为面部皮肤(左眉外侧、右面部)、头皮、左臀部、左前臂皮肤等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2014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岳阳市雅戈尔大厦706房间将被告人何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2010)楼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人向某、刘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被告人何芳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芳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易某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何芳在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何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何芳上诉提出没有参与“亮婆”与易某的打斗,只是帮忙绑住易某准备送到公安机关,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经依法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芳为讨要债务,伙同“亮婆”殴打被害人易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芳为讨要债务,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易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何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何芳在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何芳的供述、被害人易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可证明何芳在“亮婆”殴打易某的过程中,有按腿、捆绑、脚踢的行为,且何芳还持皮带和手铐对易某进行追打,并将易某的左眉处砸伤。因此,上诉人何芳提出没有参与打斗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洪清代理审判员 任 燕代理审判员 喻蓓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