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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华法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廖育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英,廖育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李红英,女,汉族,住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钱亚辉。被告廖育平,男,汉族,住五华县。原告李红英诉被告廖育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国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英及其诉讼代理人钱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育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1995年6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4月2日生育了男孩廖伟煌。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而埋怨,2011年10月原告患重病住院,被告不给治疗,不闻不问,不尽丈夫责任,且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实在难以共同生活。双方从2005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互不联系。原告曾于2014年6月6日向五华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且考虑给被告一次悔改的机会而撤诉,但双方关系并未好转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再次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底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于1995年6月14日在五华县水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廖伟煌(1996年4月6日出生),现跟随原告生活,并就读于五华县实验中学高三年级。双方婚后无共同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常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家庭责任,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故曾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5年1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负担全部小孩生活、学习费用。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小孩,本应和睦共处,共同维护幸福家庭,但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互不体谅,被告亦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尽家庭责任。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撤诉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夫妻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英与被告廖育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廖育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碧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