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沈诚与沈家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诚,沈家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沈诚。被告沈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诚诉被告沈家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沈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