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绍强与裴明合、裴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强,裴明合,裴广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强。被执行人裴明合。被执行人裴广阳。申请执行人李绍强与被执行人裴明合、裴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