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6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主父硕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主父硕芳,范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696-2号申请执行人主父硕芳。被执行人范海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范海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海鹏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范海鹏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