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娄凤军、刘杰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娄凤军,刘杰,刘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号。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伟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凤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广全,工人。案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凤军、刘杰、刘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娄凤军、刘洋、刘杰保险理赔金共计138000元,三被上诉人放弃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以上款项直接汇入被上诉人娄凤军的账户(户名娄凤军;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涿州市支行桃园分理处;账号:62×××72)。一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娄凤军、刘杰、刘洋承担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1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