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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啟、孙忠玉与杨新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啟,孙忠玉,杨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王啟。申请执行人孙忠玉,无职业。被执行人杨新民,原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景花都1-1-501号。本院在执行王啟、孙忠玉与杨新民(2014)滨塘民初字第377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