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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徐雪堂与徐雪堂、杨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徐雪堂,杨惠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责人:周迎。委托代理人:应朝阳。委托代理人:沈佩珏。被告:徐雪堂。被告:杨惠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徐雪堂、杨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75元,减半收取11487.5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2037.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